序號 |
名稱/規(guī)格 |
抽樣單編號 |
生產日期/批號 |
不合格項目 |
被抽樣單位 及所在 |
標示生產企業(yè)名稱 及所在地 |
任務來源項 目名稱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 對人信息 |
啟動核查 處置信息 |
監(jiān)管部門采 取控制措施 |
企業(yè)采 取措施 |
企業(yè)整改情況 |
行政處罰情況 |
備注 |
1 |
油條(自制) |
SBJ2353232829055 |
2023-10-12 |
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計),mg/kg;標準指標:≤100;實測值:944 |
名稱:元謀縣元馬建芬小吃攤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元馬農貿市場 |
名稱:/ 住所:/ |
2023年云南省省抽任務抽檢計劃 |
經當事人分析查找原因,可能是在加工油條的過程中使用的泡打粉用量沒有控制好,因此造成該批次油條鋁的殘留量超標。 |
名稱:元謀縣元馬建芬小吃攤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元馬農貿市場 |
任務領取時間:2023-11-01 啟動時間:2023-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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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文號:元市監(jiān)處罰【2023】170號 當事人加工銷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 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食品(油條)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第(一)項”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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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臍橙 |
DBJ24532300713931888ZX |
2024-01-12 |
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計),mg/kg;標準指標:≤100;實測值:945 |
名稱:元謀縣元馬云夫一品水果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元馬鎮(zhèn)龍馬商業(yè)街商鋪1—225和1—226號 |
名稱:/ 住所:/ |
2024年云南楚雄兩節(jié)兩會食品安全專項抽檢計劃 |
由于當事人所銷售的臍橙是從昆明正昌水果批發(fā)市場云南馬車夫商貿有限公司進購的,進購時當事人除了能辨識臍橙是否新鮮無異味外,無法用肉眼識別臍橙是否存在農殘問題。 |
名稱:元謀縣元馬云夫一品水果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元馬鎮(zhèn)龍馬商業(yè)街商鋪1—225和1—226號 |
任務領取時間:2024-02-04 啟動時間:2024-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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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文號:元市監(jiān)處罰【2024】31號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臍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口:”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10.79元;2、處以罰款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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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干竹筍 |
XBJ24532328721630027 |
2024-01-18 |
二氧化硫殘留量;標準指標:≤0.2;實測值:1.31 |
名稱:元謀佳家樂生鮮食品配銷超市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平田鄉(xiāng)平田街 |
住所:/ 住所:/ |
2024年云南楚雄元謀地抽食品抽檢計劃 |
2024年1月15日 ,當事人從昆明官渡區(qū)小板橋駿騏干菜副食糧油批發(fā)市場A區(qū)3幢2號(昆明市官渡區(qū)何平干菜經營部)以60元/公斤的價格購進干竹筍5公斤,當事人進購干竹筍時,除了能辨識干竹筍的外觀外,無法用肉眼識別干竹筍是否存在二氧化硫超標的問題。 |
名稱:元謀佳家樂生鮮食品配銷超市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平田鄉(xiāng)平田街 |
任務領取時間:2024-06-15 啟動時間:2024-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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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文號:元市監(jiān)處罰【2024】141號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干竹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33.42元;2、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干竹筍2.1公斤;3、處以罰款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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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香蕉 |
XBJ24532328721630028 |
2024-05-23 |
吡蟲啉、苯醚甲環(huán)唑、腈苯唑;標準指標:≤0.05、≤1 、≤0.05 ;實測值:0.30、1.43、0.73 |
名稱:元謀佳家樂生鮮食品配銷超市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平田鄉(xiāng)平田街 |
住所:/ 住所:/ |
2024年云南楚雄元謀地抽食品抽檢計劃 |
2024年5月22日,當事人從昆明市金馬正昌第二果品市場LD-512號(昆明市官渡區(qū)小珠水果經營部)以7元/公斤的價格購進香蕉20公斤,進購時當事人除了能辨識香蕉是否新鮮無異味外,無法用肉眼識別香蕉是否存在農殘問題。 |
名稱:元謀佳家樂生鮮食品配銷超市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平田鄉(xiāng)平田街 |
任務領取時間:2024-06-24 啟動時間:2024-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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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文號:元市監(jiān)處罰【2024】141號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干竹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33.42元;2、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干竹筍2.1公斤;3、處以罰款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否 |
因本批次不合格食品與抽樣單編號為XBJ24532328721630027的不合格食品為同一經營單位抽樣的,因此作并案處理。 |
5 |
黃瓜 |
XBJ24532328721610052 |
2024-05-21 |
噻蟲嗪;標準指標:≤0.5 ;實測值:1.56 |
名稱:元謀縣黃瓜園鎮(zhèn)劉順柱蔬菜攤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黃瓜園鎮(zhèn)點連村民委員會精沙湖農貿市場內 |
住所:/ 住所:/ |
2024年云南楚雄元謀食用農產品抽檢計劃 |
由于當事人所銷售的黃瓜是從元謀永興果蔬博覽城進購的,進購時除了能從外觀上辨識黃瓜是否新鮮無異味外,無法用肉眼識別黃瓜是否存在農殘問題。 |
名稱:元謀縣黃瓜園鎮(zhèn)劉順柱蔬菜攤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黃瓜園鎮(zhèn)點連村民委員會精沙湖農貿市場內 |
任務領取時間:2024-06-15 啟動時間:2024-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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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文號:元市監(jiān)處罰【2024】149號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黃瓜、韭菜)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第(一)項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0元;2、處以罰款3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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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韭菜 |
XBJ24532328721610055 |
2024-05-22 |
毒死蜱 ;標準指標:≤0.02 ;實測值:0.042 |
名稱:元謀縣黃瓜園鎮(zhèn)劉順柱蔬菜攤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黃瓜園鎮(zhèn)點連村民委員會精沙湖農貿市場內 |
住所:/ 住所:/ |
2024年云南楚雄元謀食用農產品抽檢計劃 |
由于當事人所銷售的韭菜是從元謀永興果蔬博覽城進購的,進購時除了能從外觀上辨識韭菜是否新鮮無異味外,無法用肉眼識別韭菜是否存在農殘問題。 |
名稱:元謀縣黃瓜園鎮(zhèn)劉順柱蔬菜攤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黃瓜園鎮(zhèn)點連村民委員會精沙湖農貿市場內 |
任務領取時間:2024-06-15 啟動時間:2024-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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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文號:元市監(jiān)處罰【2024】149號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黃瓜、韭菜)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第(一)項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0元;2、處以罰款3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否 |
因本批次不合格食品與抽樣單編號為XBJ24532328721610052的不合格食品為同一經營單位抽樣的,因此作并案處理。 |
7 |
韭菜 |
GZJ24530000003733266 |
2024-04-24 |
鎘(以 Cd 計) ;標準指標:≤0.05 ;實測值:0.194 |
名稱:楚客隆商貿元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元馬鎮(zhèn)雙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龍川街龍馬商業(yè)街 |
住所:/ 住所:/ |
(中央轉移) 2024年總局抽檢計劃 |
由于當事人所銷售的韭菜是從楚雄西園蔬菜批發(fā)市場內祿豐彩云鎮(zhèn)竹溪大棚蔬菜種植場攤位處購進的, 進購時除了能從外觀檢驗韭菜無腐爛、變質外,無法憑肉眼判斷韭菜中的重金屬等污染物質是否超出食品安全標準限量。 |
名稱:楚客隆商貿元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元馬鎮(zhèn)雙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龍川街龍馬商業(yè)街 |
任務領取時間:2024-05-24 啟動時間:2024-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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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文號:元市監(jiān)處罰【2024】126號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韭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72元;2、處以罰款3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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