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稱):
聯(lián)系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低保申請、辦理臨時困難救助辦理五保辦理(申請辦理類)
(二)證明事項(證明材料)內容
1.低保申請、辦理:個人申請、家庭狀況調查、群眾評議、鄉(xiāng)鎮(zhèn)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公示;
2.臨時困難救助辦理:個人申請、鄉(xiāng)鎮(zhèn)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3.五保辦理:個人申請、家庭狀況調查(護理評估)、群眾評議、鄉(xiāng)鎮(zhèn)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公示。
(三)證明事項設定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二章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九章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三章第十六條。
(四)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意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
(五)承諾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六)承諾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具備與證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實承諾責任
對執(zhí)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依規(guī)處理。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xiàn)承諾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選):
1.經濟困難的證明;
2.(此事項如有多個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依次填寫,供申請人選擇);
本人已認真閱知并準確理解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并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以上所作承諾均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愿意承擔由于本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諾人(簽名/蓋公章): 行政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