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 元謀鈺坤包裝制品廠
地 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能禹街 郵政編碼: 6513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余敏利 職務:法人 聯系電話133****16360
違法事實及證據:對責令限期整改的隱患逾期未整改。證據:1.《現場檢查記錄》(元應急現記〔2021〕工貿-15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元應急責改〔2021〕工貿-25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元應急復查〔2021〕工貿-19號);5.《現場照片采集書》;6.詢問筆錄(3份);7.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
以上事實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15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和罰款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元謀縣應急管理局開具處罰單據,繳至國庫元謀縣支庫,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元謀縣人民政府或者 楚雄彝族自治州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元謀縣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元謀縣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