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使用管理燃氣燃燒器具
(一)燃氣用戶是安全用氣的責任主體,應當提高燃氣使用的安全意識,掌握燃氣安全知識,安全用氣,加強燃氣燃燒器具安全使用管理。(二)云南省城市燃氣協(xié)會、云南省燃氣計量檢測所每年定期發(fā)布《云南省燃氣燃燒器具產(chǎn)品高原適應性目錄》,請選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燃氣燃燒器具應當選擇由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單位實施。燃氣用戶應當按照燃氣燃燒器具使用說明書、供氣合同、燃氣企業(yè)發(fā)放的《燃氣使用手冊》,正確使用燃氣。(三)餐飲等行業(yè)用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三十六條“餐飲等行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證其正常使用”相關規(guī)定,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四)非居民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二、配合開展燃氣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燃氣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并提供便利條件。(一)請物業(yè)單位、業(yè)主委員會、燃氣用戶主動配合和積極配合供氣企業(yè)對燃氣設施開展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工作。(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燃氣搶險和隱患整改施工。物業(yè)單位、業(yè)主委員會不得私設名目,向燃氣企業(yè)收取施工保障金、施工進場費等費用,變相阻礙燃氣安全隱患整改的實施。若因阻礙燃氣搶險和隱患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三)搶修室內(nèi)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配合搶修人員拆除影響搶修作業(yè)的裝飾、裝修物和其他構筑物。拆除的裝飾、裝修物其他構筑物屬于用戶違反有關安全用氣規(guī)定建設安裝的,相關損失由用戶承擔,其他損失由燃氣經(jīng)營者承擔。
三、正確處置燃氣安全用氣突發(fā)事件
各燃氣用戶要注意學習掌握正確的安全用氣應急措施,有效應對安全用氣突發(fā)事件:(一)發(fā)現(xiàn)燃氣泄漏,應立即關閉戶內(nèi)燃氣總閥門(管道燃氣用戶戶內(nèi)總閥門為表前閥,裝液化氣用戶戶內(nèi)總閥為鋼角閥),開啟門窗通風,禁止使用明火和啟閉各類電器開關、撥打手機,必要時及時疏散周邊鄰居并及時到戶外安全的地方撥打燃氣公司報警電話,不得自行維修燃氣灶具。待修理、泄漏處置完成,確保安全后再回到房內(nèi)。(二)氧氣不充足,燃氣未完全燃燒會產(chǎn)生一氧化碳,致使人員窒息時,應立即打開門窗,讓新鮮空氣進入室內(nèi);馬上把窒息者從有燃氣的空間移至空氣流通的地方;迅速解開室息者的衣襟、胸衣、腰帶等,確保呼吸順暢;如果窒息者已處于無知覺狀態(tài),應將其放平,做人工呼吸進行及時搶救,并撥打“120”將其送往最近的醫(yī)院。
四、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
(一)《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1.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1)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2)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3)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4)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nèi)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5)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6)盜用燃氣;(7)改變?nèi)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2.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2)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3)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4)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nèi)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5)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6)改變?nèi)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的;(7)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jīng)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8)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3.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的;(2)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4)未與燃氣經(jīng)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4.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相關的法律依據(jù)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