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案件名稱
處罰類別
處罰
事由
處罰依據(jù)
行政相對人名稱
行政相對人代碼
居民身份證號
處罰結(jié)果
日期
處罰機關(guān)
備注
1
元農(nóng)(漁)罰〔2024〕
7號
陳繼文、李朝志、粟紹志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案
罰款
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陳繼文
李朝志
粟紹志
532328XXXXXXXX1919
532328XXXXXXXX1958
532328XXXXXXXX1913
1.對陳繼文、李朝志、栗紹志等人分別罰款700元,合計罰款2100元;2.沒收電捕器1套 ;3.沒收漁獲物2.7千克。
2024年10月29日
元謀縣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局
2
8號
白海、羅志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案
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
白海
羅志
532328XXXXXXXX0714
532328XXXXXXXX073x
1.對白海、羅志等人分別罰款600元,合計罰款2100元;2.沒收三重刺網(wǎng)1張 ;3.沒收漁獲物2.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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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