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謀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元公(元馬)行罰決字〔2021〕10號 違法行為人:林某某,男,1966年0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現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工作單位:***,違法經歷:***。 現查明:2020年9月26日09時許,林某某在元謀縣元馬鎮(zhèn)**村大水井邊大地改良平整土地,***村村民周某某、楊某某、李某某、楊某、蔣某某等人來到現場試圖阻止林某某改良平整土地,雙方發(fā)生口角,林某某持一根棒棒進行撕打,致使周某某、楊某某、李某某、楊某、蔣某某五人不同程度受傷。 以上事實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現場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現決定給予林某某處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五百元處罰。 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元謀縣農村商業(yè)銀行繳納。行政拘留由元謀縣公安局元馬派出所民警送達元謀縣拘留所執(zhí)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 :清單共0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公安局 2021年1月14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已向我宣告并送達。 被處罰人 年 月 日 時 分 |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zhí)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