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jiān)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1 |
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違反《云南省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規(guī)定,未經審定使用或者不規(guī)范使用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guī):《云南省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云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審定使用或者不規(guī)范使用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案前審查責任:對事件來源進行認真審查,確認是否符合違法違規(guī)的條件。 2.調查取證責任: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認可(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 3.告知并聽取意見的責任: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由承辦人員填寫《處理審批表》,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宗教股負責人審核,經局分管領導復核其合法性后,按照有關層級程序報局務會討論審批。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經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5.送達階段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簽字確認。 6.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7.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8.結案階段責任:填寫《結案報告》,編制《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云南省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云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民族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8);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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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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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條第三款:“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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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違反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二十四條: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1.案前審查責任:對事件來源進行認真審查,確認是否符合違法違規(guī)的條件。 2.調查取證責任: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認可(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 3.告知并聽取意見的責任: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由承辦人員填寫《處理審批表》,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宗教股負責人審核,經局政策法規(guī)股復核其合法性后,按照有關層級程序報局務會討論審批。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經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5.送達階段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簽字確認。 6.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7.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8.結案階段責任:填寫《結案報告》,編制《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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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宗教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三十九條: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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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宗教活動場所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三)宗教活動場所內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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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三十九條: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案前審查責任:對事件來源進行認真審查,確認是否符合違法違規(guī)的條件。 2.調查取證責任: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認可(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 3.告知并聽取意見的責任: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由承辦人員填寫《處理審批表》,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宗教股負責人審核,經局政策法規(guī)股復核其合法性后,按照有關層級程序報局務會討論審批。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經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5.送達階段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簽字確認。 6.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7.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8.結案階段責任:填寫《結案報告》,編制《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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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條第一款: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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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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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
1.案前審查責任:對事件來源進行認真審查,確認是否符合違法違規(guī)的條件。 2.調查取證責任: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認可(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 3.告知并聽取意見的責任: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由承辦人員填寫《處理審批表》,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宗教股負責人審核,經局政策法規(guī)股復核其合法性后,按照有關層級程序報局務會討論審批。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經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5.送達階段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簽字確認。 6.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7.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8.結案階段責任:填寫《結案報告》,編制《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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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宗教出版物含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內容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七條第二款: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第四十二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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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宗教活動場所未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 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wèi)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shù)厝嗣裾嘘P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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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外捐贈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
1.案前審查責任:對事件來源進行認真審查,確認是否符合違法違規(guī)的條件。 2.調查取證責任: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認可(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 3.告知并聽取意見的責任: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由承辦人員填寫《處理審批表》,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宗教股負責人審核,經局政策法規(guī)股復核其合法性后,按照有關層級程序報局務會討論審批。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經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5.送達階段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簽字確認。 6.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7.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8.結案階段責任:填寫《結案報告》,編制《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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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宗教出版物含有宣揚宗教極端主義內容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七條第二款: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第四十二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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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宗教出版物含有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內容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七條第二款: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第四十二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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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宗教出版物含有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內容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七條第二款: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第四十二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案前審查責任:對事件來源進行認真審查,確認是否符合違法違規(guī)的條件。 2.調查取證責任: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認可(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 3.告知并聽取意見的責任: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由承辦人員填寫《處理審批表》,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宗教股負責人審核,經局政策法規(guī)股復核其合法性后,按照有關層級程序報局務會討論審批。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經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5.送達階段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簽字確認。 6.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7.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8.結案階段責任:填寫《結案報告》,編制《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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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三條: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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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三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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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宗教出版物含有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內容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七條第二款: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第四十二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案前審查責任:對事件來源進行認真審查,確認是否符合違法違規(guī)的條件。 2.調查取證責任: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認可(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 3.告知并聽取意見的責任: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由承辦人員填寫《處理審批表》,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宗教股負責人審核,經局分管領導復核其合法性后,按照有關層級程序報局務會討論審批。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經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5.送達階段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簽字確認。 6.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7.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8.結案階段責任:填寫《結案報告》,編制《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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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外國人違反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144號)第九條:外國人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宗教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構成違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行為或者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gu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號)第十九條:國內外國人違反本細則進行宗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制止。 境內外國人違反本細則進行宗教活動,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階段責任:檢查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此類違法行為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行政法規(guī):《云南省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 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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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案前審查責任:對事件來源進行認真審查,確認是否符合違法違規(guī)的條件。 2.調查取證責任: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人簽名認可(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 3.告知并聽取意見的責任: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由承辦人員填寫《處理審批表》,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宗教股負責人審核,經局分管領導復核其合法性后,按照有關層級程序報局務會討論審批。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經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5.送達階段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簽字確認。 6.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7.執(zhí)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8.結案階段責任:填寫《結案報告》,編制《案卷目錄》,裝訂備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違反政策和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一定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9.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13.未在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14.違反外事、保密紀律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其他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單位咨詢或投訴:元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宗教股(電話號碼:0878—8381807); 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元東路66號; 2.投訴電話:元謀縣紀委監(jiān)察委派駐元謀縣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電話號碼:0878—8216878); 3.投訴地址:元謀縣元馬鎮(zhèn)萃蕓街;郵政編碼:651300。 4.網址:http://82380.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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