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辦楚雄州人民政府文件、指示在我縣貫徹落實的行文工作,負責元謀縣人民政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報告、請示的擬稿和審核工作,承辦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轉由元謀縣人民政府辦理的事項。
(二)負責元謀縣人民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xié)助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三)協(xié)助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元謀縣人民政府、元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fā)布的公文。
(四)研究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直部門、單位請示元謀縣人民政府的事項并提出辦理意見,報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審批。
(五)根據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指示,對元謀縣人民政府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進行協(xié)調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決定。
(六)督促檢查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元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對元謀縣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及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并向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報告。指導政府系統(tǒng)政務督查工作。
(七)根據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反映情況并提出建議。
(八)組織協(xié)調、督促指導政府系統(tǒng)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的辦理工作,承辦交由元謀縣人民政府和元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
(九)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向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報告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要問題,辦理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有關信訪事項。
(十)負責元謀縣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
(十一)推進、指導全縣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維護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十二)負責元謀縣人民政府政務信息服務,指導政府系統(tǒng)政務信息工作。
(十三)完成元謀縣人民政府和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